一、责任考核
1、考核工作由党委会同院行政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以自查为主。各教研室、支部结合每年的工作总结自行考核,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政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实施综合考核,并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3、副书记和副院长的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由院长负责签字,党委书记负责汇总审签后,于每学年末送校纪委,作为廉政档案材料之一保存。
4.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校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第十二条,领导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内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处分。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由党委组织处理,党员领导干部由校纪委调查处理,并记录于廉政档案。
2、院党政党员干部每年党风廉政自查总结,由党委统一交学校纪委。
3、运动训练学院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并注重与干部任用、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