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8年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优化服务10项承诺
一、凡符合落户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学校集体提出落户申请的,均可由公安机关上门集中受理,提供“零跑腿”、“管家式”落户服务。
二、凡申请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群众,均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申请,享受跨区办理服务。
三、您到任意公安户籍窗口办理业务时,均有专职咨询引导员,指引您正确递交申请,并耐心解答您的疑问。
四、您到任意公安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时,一律不需填写申请表,只需在窗口自动打印的表格上签名确认。
五、公安户籍窗口一律提供延时服务,业务不办完,民警不休息,群众未离开,窗口不下班。
六、您在公安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业务结果,均可根据您的意愿,免费邮寄到家。
七、“南京公安”微信号的“掌上户籍室”模块可全流程办理落户业务。只要您关注我们,在线实名认证,上传所需材料,并同意使用快递,就能足不出户办结落户手续。
八、您在任意公安户籍窗口办理业务过程中,均可享受免费复印、免费WIFI等服务。
九、您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除身份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十、您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有任何不满意,均可随时拨打市公安局警风警纪和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751900进行投诉,我们将认真对待您的每一条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学历落户
(一)适用范围
1、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
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年龄要求。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
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一)适用范围
我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二)所需材料
1、学校集中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申请入户人员花名册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2、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持所需材料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经审核通过后,外省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办结。
三、高级人才落户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高级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高级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所需材料
1、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个人申请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单位集中申请的,由民警上门受理,集中审核,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四、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二)所需材料
1、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个人申请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单位集中申请的,由民警上门受理,集中审核,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五、技能人才落户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技能人才。包括: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二)所需材料
1、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个人申请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单位集中申请的,由民警上门受理,集中审核,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六、投资纳税落户
(一)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可申请其企业员工及配偶和子女落户。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公司法人代表可申请企业员工及配偶和子女落户。
3、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可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国有企业投资纳税落户所需材料:
①国有企业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②国有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③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④单位集体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入户员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件。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①企业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②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③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或5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④单位集体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入户员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件。
3、个体工商户申请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③申请入户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四)办理地点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迁入方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
2、窗口审核。个人申请的,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单位集中申请的,由民警上门受理,集中审核,7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3、企业、单位集中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七、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一)适用范围 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江苏省或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实际缴费累计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年(月)度缴费情况表》;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三)其他情形 申请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
八、买房落户
(一)适用范围
凡2015年7月1日(含)之后(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本市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户籍登记。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要注明网签时间)。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2、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所购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2、窗口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九、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一)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投靠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任意一方结婚证原件。 2、子女投靠父母(含配偶父母):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亲属
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含子女配偶):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亲
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申请人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入户介绍信。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窗口民警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十、新生婴儿报户
(一)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为其新生儿办理报户。
(二)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落户方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卡原件。
(以上适用于国内出生普通新生儿报户)
(三)其他情形
1、国外出生报户:①新生儿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②《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及公证书原件;③父母落户方户口簿原件。
2、双军人子女报户:①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②父亲和母亲军官证原件;③落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④落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下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⑤落父亲或母亲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本市驻军部队军人或本市兵源的军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可为该新生儿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单独立户),也可为该新生儿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该子女的父母双方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为该子女在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
十一、市内迁移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内迁转落户。(不含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二)所需材料
1、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①移入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迁往亲戚朋友合法落户地址的:①移入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②入户方户口簿及同意落户说明。
3、迁往单位集体户的:①移入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②单位入户介绍信。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在南京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社区集体户,或原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①移入人员的户口簿原件;②申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等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没有集体户的证明,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房屋查询证明原件。
5、因故无法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十二、公民申请登记或变更户口登记事项
(一)所需材料
1、更改姓名。
①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并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
②户口簿原件。
2、籍贯变更
①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签名落款; ②户口簿原件;
③本人祖父或父亲户口簿原件;
④变更为台湾籍贯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南京市台办证明。
3、非主项户口登记或变更
申请登记、变更身高、血型、宗教信仰的,需提供:
①填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签名落款;
②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未满18周岁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
③申请登记、变更下列信息的,除第①②项外,还需提供:
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申请登记或变更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变更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申请变更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未结婚,户口簿婚姻状况空白,申请登记为“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
申请登记或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学历证书;
申请登记或变更职业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的证明文件;
申请登记或变更服务处所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或录用、调动等文件(企业法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等文件)。
4、出生日期变更
(1)本人申请(申请中要将造成年龄差错的原因反映清楚;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如果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要写清职务、身份,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籍档案、学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具备一定身份证明能力的行政、法律等文件、文书材料,也可提供加盖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和人事部门审核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及审核人名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还应留下人事部门审核人的联系电话,方便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文件原件;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需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对年龄认定的证明。
5、性别变更
(1)亲笔签名落款的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民族变更
(1)亲笔签名落款的申请书(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更改姓名、籍贯、非主项户口登记或变更由派出所受理,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2、出生日期变更由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分(县)局审批,7个工作日。
3、性别变更由派出所受理,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4、民族变更由派出所受理,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十三、设立集体户
(一)所需材料
1、单位集体户: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单位注册证照原件。
2、军队设立集体户: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的文件(需注明集体户设立地址)。
3、寺庙设立集体户:区、县级(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原件。
4、人才中心设立集体户: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设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批文原件。
5、学校设立集体户:学校法人登记证原件;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文件原件。
(二)办理流程
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指南》中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1、合法落户地址。是指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他人合法固定住所以及单位集体户。
2、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
3、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的要求,以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公通〔2012〕585号)文件等的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外)父母。
5.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载明亲属关系的组织人事档案复印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的DNA鉴定报告。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