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出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广大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但是,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范,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切实维护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落实导向管理全覆盖要求,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个标准,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特别是要贯彻落实到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领域;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方法手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统一管理要求。
进一步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严格管理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新闻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采、编、发工作流程,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建立新闻消息来源核实核准机制,多方核实新闻事实,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三、严格审核内容。
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把关制度,明确审核把关重点和环节,加强对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刊发内容的审核把关。刊发新闻报道必须履行采访核实和审核签发程序,确保新闻报道准确客观、导向正确后方可刊发,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转载其他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并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履行报备程序。
四、规范新闻标题制作。
制作新闻标题应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的基本要求,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新闻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
五、加强网络活动管理。
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按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备,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事先经本单位同意。
六、完善问责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采、编、发各环节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刊发新闻报道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撰稿记者、责任编辑、部门主任、值班总编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部署安排所辖(属)报刊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新闻采编管理制度,要全面加强对报刊及所办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采编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把握传播新规律 推动媒体融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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