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学校印章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使用办法。
第一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
1. 学校党委印、钢印、校印、校领导签名章等,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各部、处、学院及科室刻制印章,须为学校已批准成立的部门,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各党总支刻制印章,须经校党委批准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因工作需要的业务专用章,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
2. 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M88”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
新刻制的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废止
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停用通知。作废印章,交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密室封存。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各级印章使用时,需根据印章使用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五条 各级印章使用规定
(一)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团员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校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
1. 用于以中共M88委员会或M88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合同、布告、通告、公函等;
2. 用于校内颁发的各类文件、证件、证书、聘书等;
3. 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经济合同按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4. 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 用于各部门需要使用校章发出的公文;
6. 其它需要使用校章的。
(三)校领导签名章
1.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2. 用于需要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书、审批表等;
3. 用于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4. 其它需要使用校领导签名章的。
(四)校内各单位印章
1.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互相接洽公务;
2.用于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发出的通知、通告、文件、资料、计划、总结等;
3.用于校内单位与校外相关部门同级单位联系公务时,使用的便条、公函、一般证明材料等;
4.其它需要使用单位印章的。
(五)各级印章不得使用范围
1.不得代替校章发正式文件,特别是对上级机关所作的请示、报告;
2.不得为私人证明家事、身份、学历或政历情况;
3.不得在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公文、公函、证明及其它材料上盖公章。
第三章 印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 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非涉密公文,一般通过校园网OA系统按照公文流程审批,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用印。
第七条 其它需要使用校章、校领导签名章的文件,要通过OA系统填写《M88印章使用申请表》,由相关校领导网上审核、签名推送到党政办公室盖章节点后用印。
第八条 涉密文件等不宜通过OA系统填写《M88印章使用申请表》的,需填写纸质的印章审批表,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九条 校外人员需使用校章的,先由主管业务部门查实情况,而后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填写《M88印章使用申请表》。严格控制校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校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除财务专用章外,校级印章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其他各级印章应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取印自用。印章的保管应注意安全、保险、以防丢失。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在岗位时,可委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代管,以确保能及时用印,使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印章必须当面使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须经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同时做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用印要注意位置恰当,盖住落款单位名称和日期,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制造假印章应立即扣留,并追查责任。
第十五条 公章如有丢失,必须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迅速办理挂失手续,并及时补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M88各级印章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M88印章使用审批表(纸质)